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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
发布时间:2012/6/2 8:14:27  浏览次数:1731   

山东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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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
介绍信
(2012)第175号
 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         律师前往你处会见涉嫌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请予以安排。
特此函告
 
 
山东   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 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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