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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被害一案的刑事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2/7/22 14:51:07  浏览次数:1690   

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高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刑事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庭审前,代理人详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和有关材料。现在依据庭审调查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代理人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依据故意杀人罪给予严惩。
二、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不能够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实与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与迎亲车队的人第一次发生冲突并发生互殴,与其持刀拦截迎亲车队,具有时间相差性和空间距离性。应当认定为二次独立的事件。被告人王某某回到家拿杀猪的尖刀和砍刀就是杀人。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明确供述:“捅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当时具有杀人的不计后果的故意性,达到报复第一次殴打他的人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的动机和目的就是杀害迎亲队伍中的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动机与被告人实际不相符合,事实上被告人的动机和目的就是要直接伤害他人或者直接杀害他人,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2、被告人王某某直接选择作案工具是尖刀和砍刀,而不是其他工具。以刀具直接伤害他人身体到达被害人死亡的 目的。辩护人提出选择作案工具别无它选,是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被告人选择尖刀和砍刀,其目的就是想杀害他人的。
3、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高某持棍追赶被告人到被告人的家门口。无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当庭辩解;还是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均没有发生被害人高某持棍追赶被告人王某某的情形发生。代理人不知道被告人的辩护人如何造出被害人高某持棍追赶被告人到被告人的家门口的?其辩护不尊重客观事实,其辩护意见具有虚假性。事实上是被害人高某随迎亲车队把车辆开到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的路上,而被持刀的被告人王某某拦截。被害人高某开的车属于迎亲车队的第三辆车。当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拦住第一辆迎亲车辆,并打碎该车的前挡风玻璃时,二、三、四辆车的驾驶人员均弃车逃离;包括高某也弃车离开。被告人追杀其驾驶人员。被害人高某被追杀时赤手空拳而被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高某在被告人门前被杀害时没有任何过错。
4、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杀害他人的犯罪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明确,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杀人意图。从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和辩解及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高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用刀朝被害人身上乱捅,并且朝被害人胸部乱捅。被告人用刀乱捅后转动尖刀,因其转动尖刀造成被害人高某动脉、静脉断裂死亡。
其故意杀人意图明确。
    综上,代理人认为:从主观方面,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的持刀行凶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性。从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剥夺被害人高某生命的行为。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严惩。
三、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不构成自首。
按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虽然是明知自己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但未如实供述他的罪行。无论是今天的庭审,还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均没有如实供述其自己犯罪目的和犯罪事实。
1、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高某持木棍与其打架后被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涌伤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三次供述与辩解均说:被害人持木棍与其对打。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王某某、陈某证言证明:被害人高某在被告人持刀拦截迎亲车队时,被害人高某空手离开第三辆车,被害人高某卫生室面前向后走,路过被告人王某某西南角,被持刀的王某某杀害。持木棍人系证人陈某。不是被告人高某。被告人王某某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还是今天庭审的供述与辩解,均隐瞒其故意杀害被害人高某的事实,虚构被害人高某持木棍在被告人王某某门前与其打架的事实,达到掩盖其故意杀人的罪恶行为,据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与辩解明确说明:“他拨打110、手持尖刀等待警察到来。”。枣庄市山亭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明确记载:“由王某某商店东大门向东3m、向南2.4m处有一1.2x0.6x0.4铁笼,铁笼北侧有一全长0.29m,柄长0.12m的单刃尖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将尖刀藏匿,而不是拿在其手里。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述具有虚假性。
3、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与辩解明确说明:“只捅被害人高某一刀,捅入时没有转动到柄。”。事实上,枣庄市公安局山区分局对被害人高某的尸检报告明确记载:被害人高某所受刀伤为二处,其中一处为前角锐,后角钝,其静脉、动脉血管断裂。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与辩解不具有真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把尖刀捅入被害人身体内时转动刀柄,造成被害人静脉、动脉血管断裂的事实。其具有直接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虚假供述与辩解,隐瞒了其直接杀人的故意,以达到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主观恶性较深。
综上,代理人认为: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采取避重就轻,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这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害人高某不存在过错。
    1、被告人王某某与迎亲车队的人第一次发生冲突并发生互殴,与其持刀拦截迎亲车队,具有时间相差性和空间距离性。应当认定为二次独立的事件。被告人王某某与迎亲队伍人员发生殴斗,经他人劝阻已经结束。迎亲队伍继续去迎亲。
2、被告人王某某对第一次殴斗行为,怀恨在心,在迎亲队伍通过他家门口时,手持尖刀和砍刀拦住迎亲车辆,并用石头打碎第一辆迎亲车辆的玻璃。追打其他驾驶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对持刀行为应当为有预谋的行为。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王某某、陈某证言证明:被害人高某在被告人持刀拦截迎亲车队时,被害人高某空手离开第三辆车,被害人高某卫生室面前向后走,路过被告人王某某西南角,被持刀的王某某杀害。被害人高某在路过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前没有如何过错。
3、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高某存在过错,是对事实认定不清。混淆二次事件的时空性区别。被告人王某某主张其两颗门牙被打掉,而依据枣庄市山亭分局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及伤情鉴定报告,没有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两颗门牙脱落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两颗门牙脱落应当与本案件无关。
   综上,代理人认为:在迎亲车队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前时,被害人高某无任何过错。  
   五、被告人王某某不存在任何激情杀人问题。
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否则不构成激情杀人。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迎亲车队第一次发生殴斗后,被他人劝阻,已经结束。不存在当场实施问题。
当迎亲车队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前时,手持尖刀和砍刀拦住迎亲车辆,并用石头打碎第一辆迎亲车辆的玻璃。追打其他驾驶人员。不存在被害人刺激、挑逗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失去理智。
被害人高某驾驶迎亲车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前不存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行为引起被告人王某某情绪强烈波动。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激情杀人任何情节,也不具有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够认定其具有激情杀人。
六、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防卫过当行为。
1、被告人王某某在迎亲车队通过其家门前时,有预谋的手持尖刀和砍刀拦截迎亲车队。砸毁迎亲车辆、追杀驾乘人员。其犯罪故意性和目的性明确。
2、被害人高某在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威胁的情况下,赤手空拳逃离迎亲车辆。没有构成对被告人王某某人身任何威胁。
3、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防卫过当。代理人认为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歪曲,没有尊重事实和法律。
综上,代理人认为:依据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七、被告人王某某在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明确杀人的故意,并直接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被告人穷凶极恶,用刀朝被害人身上乱捅。更令人发指的是,被告人用刀乱捅并转动尖刀,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这一点,说明了被告人的主观性恶是非常大的。其目的唯恐被害人不死。被告人的手段残忍令人惨不忍睹。被告人的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同时也使得被害人的父母和妻儿遭受到精神上巨大的打击。幸福美满的家庭破裂,家庭的温情瞬间荡然无存。对于被告人的这种灭绝人性的杀人行为,法律应予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抚平受害者家属心灵的创伤,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才能体现法律打击犯罪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判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严惩,以维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再凶狠、恶毒的罪犯也逃脱不了正义的审判。我们相信人民法院能够给予公正的审理和判决,能够主持正义,依法从重从严判处,以还法律以尊严,还被害人以公正。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洪祥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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